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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2014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7 点击次数:2182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依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在郑民办高等层次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审工作的通知》(教发规〔2012〕1101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发规〔2014〕47号)的要求,现就全市2014年度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年度检查的范围为郑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内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及省教育厅委托郑州市教育局管理的民办高等层次学校(教育机构)。2014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检查,但应接受抽查,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党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三)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手续,有无涂改已审批的广告(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等违规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有无擅自变更或新设教学点。
  (四)是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等制度。
  (五)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校舍功能(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藏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的层次、规模是否相适应。
 (六)是否注重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聘请的教师有无教学资格证,教师队伍的数量、年龄、职称等指标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办理,教师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七)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在招生过程中是否存在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或挂靠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和单位招生的现象。
 (八)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学校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是否有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学校资产的现象。
  (九)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资格,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是否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公示;学生退学是否按规定执行退费。
 (十一)是否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消防、食品卫生、校舍和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如何。
  (十二)是否按要求认真参加每年的教育事业统计。

(十三)年度内学校的信访、投诉问题是否得到了妥善解决。

(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年度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对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对辖区内的郑州市管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年度检查工作要在2015年1月10日前结束,将年度检查结果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

(二)郑州市教育局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分三个步骤:

1.自查整改(2014年12月1日——2014年12月10日)。

市管民办学校要对照通知精神,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逐项对照检查内容,自查整改;对检查需要查验的各种证件、各类教学设施、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要提前做好准备;填写《郑州市民办学校2014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写出自查报告。

2.实地检查(2014年12月15日——2015年1月10日)。

市教育局组织年度检查组深入民办学校,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核查档案材料、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逐校做出评价,形成年度检查初步意见。

民办学校要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自查总结交给审查组转交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处。

3.检查结果认定(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30日)

本次年度检查将量化评估结果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对民办学校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认定。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戳记,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对社会进行公告。

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依法实行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限期整顿的民办学校必须积极改进工作,认真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查,限期整顿时间为6个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利用此次年度检查对所辖区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清理,对无证办学的单位经检查和审核,符合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及时完善手续,准予继续办学,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二)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是依法管理、加强指导,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引导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郑州市民办学校2014年度检查登记表.doc

2014年11月21日

(联系人:杨冰银 联系电话:66951188)